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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测绘基础测绘费正式标准的批复
苏价服〔2010〕386号
苏财综〔2010〕86号

省测绘局:
你局《关于核定测绘基础设施费征收标准的请示》(苏测〔2010〕162号)收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测绘基础设施费征收范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服〔2008〕115号、苏财综〔2008〕24号)中《测绘基础设施费收费标准》试行以来,各方反应较好。根据《江苏省测绘条例》规定,为促进测绘行业的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按照降低收费标准,简化计算方法的原则,现就核定测绘基础设施费正式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测绘基础设施费征收正式标准。测绘项目合同值在2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1%进行征收;测绘项目合同值超过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累计征收。各类工程建设中包含测绘项目的,以工程预算方案所列测绘经费或者下达测绘任务经费计算测绘项目合同值。
二、测绘基础设施费征收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使用测绘基础设施的测绘单位,均应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测绘资质专业分类中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理等4个专业原则上不征收测绘基础设施费,其他各类工程建设中包含测绘项目的,应当依法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三、测绘基础设施费征收办法。测绘基础设施费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省、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甲、乙级测绘单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测绘基础设施费,丙、丁级测绘单位向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测绘基础设施费。测绘项目合同值低于5万元的,可以集中累计在测绘资质下年度注册时一次性交纳测绘基础设施费。省外测绘单位在我省承揽测绘项目的,向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四、测绘基础设施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作为非税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补充用于测量标志等测绘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专项经费;各级测绘部门应及时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本批复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测绘基础设施费试行标准》(苏价服〔2008〕115号、苏财综〔2008〕24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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